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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源文鉴硕博版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硕博终评版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本科预审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本科终评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小论文内部版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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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cnkiok知网查重从长安大学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检测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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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论文检测

各学院(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长安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长大研〔2013〕79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提高我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营造学术诚信氛围,杜绝论文抄袭行为的发生,学校决定从2016届本科毕业生开始使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管理系统”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对象及范围

2016届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二、检测工作时间安排

各学院(系)可根据学校及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安排设定检测(建议每生检测次数上限为2次)时间,一般应安排在答辩工作前2-3周,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设定。所有检测工作必须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开始前完成。

三、检测方法

1.本次检测工作由教务处统一负责,学院(系)检测工作由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查重检测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2.各学院(系)均设定有检测系统子账号,由指定的专人统一使用与管理。根据前期培训及具体操作要求,将待检测毕业设计(论文)提交到“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并下载和汇总检测结果。

四、检测标准、检测结果的使用及认定

1.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主要应包括学院检测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检测程序与方法、检测标准的确定、检测结果的使用、认定和处理等内容,并报教务处备案。

2.检测过程及检测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终的检测结果由各单位自行使用。对于涉嫌作假或者其他学术违规行为的,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长安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长安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和《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予以认定、处理。

五、其他要求

1.各学院(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在本单位内对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

2.各学院(系)检测工作的分账号,只能用于本单位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工作。严禁使用该系统进行收费检测或对其他论文进行检测。

3.各学院(系)在完成本年度检测工作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年度学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教务处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研究生论文检测

各位导师及硕士毕业生:我院从2013年开始进行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为了进一步提升学位论文水平,根据《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经研究决定今年学院的匿名评阅安排如下:

1、论文查重:4月初——4月中旬(重复率答辩前达到15%以下)。

2、硕士研究生个人向学院提交论文送审申请(须导师本人同意并亲笔签字),班长统一收集,并由班长统计研究生送审论文汇总表。

3、4月10日(周一)下午5点前学生提交按照盲审格式装订好的2本学位论文和评审费,论文中不得出现学生或导师的信息,如封面、参考文献、致谢等。逾期未交者后果自负。

4、4月11日(周二)上午将收齐的学位论文、评审联系单、评阅意见书和评审费整理,送外校专家进行匿名评阅、打分。

5、4月25日(周二)前收回外审评阅意见书。

1)若评阅意见书均为“同意答辩”,由各自导师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5人组成(至少1名校外专家,专业硕士的校外专家须来自校外相关行业,企业的专家),秘书1人负责填写答辩记录(在职教师担任),答辩记录的内容不得少于2页。

2)若有1份评阅意见书为“不同意答辩”的论文,必须由导师组织进行一次预答辩,预答辩小组成员中至少有一位教授参加;预答辩通过后的论文经认真修改,于5月15日前上交学院再次送外校匿名评审,若评阅意见书为“同意答辩”,方可参加正式答辩。

3)若有2份评阅意见书为“不同意答辩”的论文,则该生延缓申请学位,在3个月以后重新申请论文评阅。

6、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在15%以下为合格,对于违反学术道德和恶意避重行为的研究生取消学籍。

7、指导老师若累计有两次评阅意见书为“不同意答辩”的,将核减导师下年度接收新研究生的指导人数。

希望各位毕业生认真准备学位论文,及时与指导老师沟通联系,以确保毕业答辩的顺利完成。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长大研〔2014〕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安大学注册学习的各类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和来华留学生,以下统称学生。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学院分别负责受理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和来华留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学院以下统称管理部门。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形式

第四条 一切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长安大学学生学术行为规范》,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将他人已公开或尚未公开的新的研究思想、方法、成果,包括评审他人材料中所获得的学术信息作为自己的成果发表的行为等;

(二)抄袭:将他人论著中的内容,抄录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明出处;引用他人成果时虽注明出处,但所引用的内容构成其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将外文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翻译改写作为自己著作的内容,而不加明显的注释的行为等;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与计算结果,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实验结果,或添加、伪造数据资料;改动实验图表造成结论改变或误导读者的行为等;

(四)不当署名:未做出实质性的贡献而获得署名权;未按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做出实质性的贡献而未获得署名权等;

(五)一稿多投:以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两篇或多篇文章投寄到不同刊物发表;将一项工作拆成有高度相似性的两篇或多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而相互间又不引用等行为;

(六)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人都具有对事实上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原则上只受理实名举报事件。对匿名举报者,视举报内容查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在公开媒体上的非实名揭露,将对揭露事实进行核实后决定处理方案。

第七条 违反学术规范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参加整个调查处理过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也有权提出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经认定回避理由成立,则应予以采纳。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九条 管理部门在接到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不予立项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管理部门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有关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负责审定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符合谈话程序,谈话应由2名教师同时在场。

第十二条 经有关委员会审定后,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程序,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按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学生本人,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情况通报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为发挥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凡需要通过文件、简报或媒体向公众公开的内容,经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对于在媒体公开报道的涉及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在学校未作出事实认定或未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一般不做实质性公开报道。

第六章 申诉和复审

第十七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对违纪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位论文和毕业论文涉嫌作假的,按《长安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商学生工作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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