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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源文鉴硕博版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硕博终评版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本科预审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本科终评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小论文内部版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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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语种:中文/英文(包括简体、繁体)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重复率检测


从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检测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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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论文查重

各院(系):为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上外办[2014]53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对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学校使用“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对2017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全面查重检测,实现毕业论文质量的过程监控。

一、工作范围与查重系统

1.对全体2017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进行查重。

2.我校使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进行论文查重工作,系统可供管理员、指导教师、学生三方使用。管理员账户在校内访问可直接登录使用,校外访问可通过图书馆提供的vpn访问登录。指导教师账户和学生账户在校内校外均可直接登录使用。

3.管理员配置好学生、指导教师信息后,由学生上传论文,系统进行查重并反馈检测结果,管理员、学生、指导教师均可查看检测结果。

4.结合《上海外国语大学2017届本科毕业生工作安排》要求,论文撰写、指导、修改、查重等相关工作在第十教学周周五(4月28日)之前完成。

二、查重系统使用流程、时间节点与说明

注:查重系统操作指南可在登录后点击页面右上角“帮助”下载。
1.管理员操作

(1)各院系沿用2016年账号,忘记账号密码可使用系统找回密码功能或联系教务处重置;

(2)各院系账号管理员登录系统,点击“管理部门入口”进入,使用帐号密码登录;

(3)信息上传操作:教务处已上传学生信息,院(系)需上传新增教师信息,建议于第七教学周周五(4月7日)之前完成上传。若教师账号密码忘记请院系管理员为其重置。管理员无需将指导教师与学生匹配,在学生上传论文环节,系统会先提示学生选择对应指导教师;

(4)查重权限分配操作:通知学生上传论文之前,通过管理员主界面上方“学生管理”进入,左边标签“通知上传”,为院系全体学生分配查重篇数(按一人一篇额度分配);

(5)若学生修改论文后,指导教师建议进行第二次查重,管理员可单独为其分配权限,原则上查重不超过两次。

(6)管理员可查看所有检测结果。

2.学生上传操作

(1)通知学生将论文终稿于第十教学周周五(4月28日)之前上传至查重系统。点击“教师/学生入口”进入,初始账号一般为学号,密码按学院告知为准,因一人只有一篇查重额度,请学生及时修改密码,防止本人账号被他人提前冒用。

(2)上传论文前,请学生选择对应指导教师。

(3)上传论文终稿,一人一次上传机会;

(4)上传论文比对后,学生可查看检测结果;指导教师审阅后,可查看审阅意见。

3.指导教师查询操作

(1)指导教师可在所指导的学生上传论文后登录系统查看检测结果。点击“教师/学生入口”进入,初始账号与密码均请从院系账号管理员处获取。

(2)请指导教师查看所指导的学生的检测结果,并给出审阅意见,审阅通过的论文方可进行答辩。

三、查重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1.全体2017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均应参加查重检测,无故不参与论文检测的学生,不得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2.是否通过查重检测,由学院制定的检测标准判定。

3.学生上传到系统进行检测的毕业论文必须与本人实际论文一致,否则取消答辩资格,指导教师应严格审核把关,院系要适时进行抽查对比。

四、其他

检测系统只用于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检测工作,各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院(系)学生的毕业论文诚信检测工作,所有使用人员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须对用户信息、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将管理账号公开给学生,严禁单位或个人向他人收费检测。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惩治学术不端行为,保证学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根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2009年6月颁布)、《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上海市教委《上海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14〕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八)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

(九)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

(十)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十一)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以下简称上外学生),包括上海外国语大学在学学历及非学历本科生、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以及已经获得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四条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及保障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学术引文与署名的规范

第五条进行学术研究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情形:

(一)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二)引用他人的著述、资料、数据、观点等,无论其曾否发表,均应注明出处,即在论文注释(包括脚注和尾注)中详细说明所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出版机构、版别、出版日期)、页码等内容;

(三)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效果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

(五)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第六条在学术成果署名时,要实事求是,维护署名单位的名誉。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情形:

(一)上外学生署名上海外国语大学及(或)导师姓名(不论作者排名次序)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必须得到导师同意。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二)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

(三)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人均有权向学校举报上外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下属的学风建设委员会统一受理。

第八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决定是否进入立案处理程序,并尽快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举报人。学风建设委员会独立决定是否立案,不受其他机关、部门的干扰和影响。除非有新的证据,对已经认定的或已经决定不立案的学术行为进行举报,学风建设委员会不予立案。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发现上外学生的学术违规行为,可主动根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审查立案。

各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发现上外学生的学术违规行为,应当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报告,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审查立案。

第十条举报人认为学风建设委员会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可以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要求学风建设委员会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学术委员会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正式(书面)通知学风建设委员会立案,学风建设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立案。

第十一条学风建设委员会立案后,应当指定两名委员担任案件联络人,负责联系被举报人所在院系,并与被举报人所在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指定的专家组成五人以上的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就所举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五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

(四)鉴定结论;

(五)视听资料。

第十三条联合调查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六十日内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在案情调查需要时,学风建设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还可以聘请更多的专家担任联合调查组成员。

联合调查组在调查报告撰写过程中可以向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被调查人征求意见,使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可靠。

第十四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听证,了解案件事实。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后四个月内终结。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延长,但是案件调查期限长不得超过十个月。

第十五条收到调查报告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及时审查讨论,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案件被调查人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学风建设委员会认定学术违规或不违规行为,应当由三名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组进行。案件调查人不得参加合议组。

第十六条 合议组发现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案件调查人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

合议组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组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合议组完成评议后,应当根据评议做出认定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学校学术规范,分别做出以下结论: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并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等,建议学校相关院系、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以下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1.对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良好者,可给予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

2. 对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可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3. 已结束学业并离校的学生,如果在学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可自中国知网或其他校外数据库网站上撤下相应的学位论文,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告知现工作单位,乃至撤销学位和毕业证书;

4. 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且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有学术不端行为。

认定报告和处分建议应当由学风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签发后的认定报告和处分建议应尽快送达相关院系或部门。

第十八条相关院系或部门在接到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认定报告和处分建议后,应根据认定报告参照处分建议,对相关学生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做出后,学术不端行为者为在校生的,相关院系或部门将决定书送达在校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至少2人)记录在案,视同送达;学术不端行为者为离校学生的,相关院系或部门以挂号信的形式将决定书寄给离校生;如离校生拒绝告知住址的,可通过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将处理决定告知学生本人,做好邮件打印和电话记录,视同送达。相关过程报学风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对认定报告和处分决定持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或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寒暑假期间可顺延)向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复议要求,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要求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寒暑假期间可顺延)做出复议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处分决定涉及上外学生的基本权利,如学生因学术不端行为被学校开除学籍,被处分人有权要求学校就复议事项进行听证,听证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上海外国语大学术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寒暑假期间可顺延)组织听证。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裁判小组成员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听证裁判小组成员不应包括联合调查组成员及做出认定的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人数应是单数。听证裁判小组成员的具体构成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听证裁判小组成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必须说明理由,无充分且明显的理由其回避申请不予支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有自行辩护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听证原则上应公开,申请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听证裁判小组应当于听证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听证情况对申诉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一)认为原处理决定恰当,维持原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须及时将听证决定上报学术委员会,并由学术委员会按程序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经核查举报不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应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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