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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硕博版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硕博终评版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本科预审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本科终评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小论文内部版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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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cnkiok查重网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论文查重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士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管理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人提交论文终稿时,须同时提交论文原创性申明。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告知其论文作假行为的严重后果。

第七条  教学学院应当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加强学术诚信教育,规范程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八条  学位论文须通过论文原创性检测。论文原创性检测相似比须控制在一定范围方可参加答辩及评优,其标准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并发文公告。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学位申请人员为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上述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  在校生参与组织、出售学位论文买卖或代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组织、出售学位论文买卖或代写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投诉或举报,责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形成书面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对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的人员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将书面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第十六条  其他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有明显责任的校内单位和个人,本细则未规定的,一律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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