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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源文鉴硕博版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硕博终评版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本科预审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本科终评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小论文内部版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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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cnkiok查重网从山东交通学院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论文查重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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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检测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国务院教育部令第34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我校将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申请学位的所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现将检测结果处理办法公布如下:

一、检测对象与内容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提交学位论文全文(WORD格式)电子版,文件命名方式为:学院/学科/导师/学号/姓名.doc。未参加学位论文检测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答辩。

二、检测时间

第一次检测:每年5月中旬和10月下旬之前,学科与研究生处对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检测。

第二次检测:每年6月初和11月初之前,学科与研究生处对第一次检测未通过的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的二次检测。

三、检测的组织

各二级学院按要求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提供学位论文电子文档,学科与研究生处组织专人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各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不接受研究生个人检测申请。

四、检测结果处理

第一次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1.论文总文字重合百分比≤20%且符合学术规范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由研究生和导师根据具体情况修改论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论文总文字重合百分比>20%但≤50%的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一步修改,并参加第二次检测。

3.论文总文字重合百分比>50%的学位论文,推迟半年或一年答辩。

第二次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1.论文总文字重合百分比≤20%且符合学术规范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由研究生和导师根据具体情况修改论文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论文总文字重合百分比>20%,推迟半年或一年答辩。

五、有关说明

1.取消答辩资格并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再次申请答辩前,须按照上述规定对学位论文重新检测。

2.研究生导师务必全面审核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导师要正确排查“学位论文检测系统”反映的重合问题,对缺乏科学的引证关系、缺少完备的文献引述等违规内容,指导学生认真修改。

3。研究生在修改论文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为降低重复率而导致文章逻辑性差、文法错误等问题。

4.进行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是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导师在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各培养单位要认真审查,坚决杜绝捏造、篡改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5.依据检测结果研究生受到“延期答辩”处理的,取消优秀硕士论文评审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加强诚 信建设,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 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 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 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访问 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九)一稿多投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科研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术委 员会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举报应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实名的形式,并需提供明确、真实的举 证材料。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 关系的 3-5 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 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 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 听证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 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 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院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 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 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 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 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 信息。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 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对 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 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 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可采取解除聘任或缓聘等处理措施。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 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 学籍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责成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 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 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 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 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经查证 核实,对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采取 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 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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