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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源文鉴硕博版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硕博终评版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本科预审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本科终评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小论文内部版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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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cnkiok查重网从南京工程学院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检测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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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论文检测

各相关教学单位、教师、学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学术诚信氛围,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继续对2017届所有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测。现将2017届检测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测对象

1、2017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2、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二、检测方式

2017年度学校采用维普论文检测系统,该系统已与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连通,我校学生可以直接在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中完成重复率检测。

三、检测方式

1、论文查重次数由教务处统一分配。

2、2017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工作采用学生个人检测和指导教师推送检测相结合的方式,给予每位学生三次提交论文检测的机会。

前两次检测为自由检测,自由检测必须在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提交论文草稿”模块中进行。学生上传论文草稿后,即可提交检测,检测结果不作为评判毕业设计(论文)依据(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1)。

第三次检测为终检测,学生提交定稿后,经指导教师修改审核,认为学生具备答辩资格、形成终定稿后,由指导教师推送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评判毕业设计(论文)的依据。指导教师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终定稿推送查重(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2)。

3、 所有检测工作都应在答辩前完成,每次检测具体时间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并由教务处开放检测权限。

四、检测标准

终检测结果总文字复制比>30%视为未通过检测,不予答辩。

推荐校优的毕业设计(论文)总文字复制比需≤20%,否则不予推荐。

对毕业设计(论文)检测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检测方式和检测标准经教务处同意后另行确定。

五、其它

请各相关教学单位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系统使用培训。

推荐校优及省优的毕业设计(论文)由教务处统一检测。

学生另有查重需求的,可登录维普为我校学生开通的优惠端口注册后进行自费查询。

研究生论文检测

各有关单位、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为做好我校2014级(2017届)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相关工作时间截点

工作项目 时间截点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 2017.3.10前
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送审 2017.4.7前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2017.6.9前

二、研究生预答辩程序及相关要求

专业领域应在2017年3月10日之前组织完成2014级研究生论文预答辩。相关要求如下:

1、申请程序

(1)本人申请。硕士研究生应在2017年2月27日前填写《南京工程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并经导师签字承认,向专业领域提出预答辩申请。

(2)论文审阅。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经批准后,硕士研究生应在预答辩前10天内向专业领域提交学位论文一式3份。由专业领域安排将论文送交预答辩委员会专家审阅。

(3)预答辩。申请预答辩的硕士研究生按照答辩的有关要求准备预答辩材料,参加专业领域的统一安排的预答辩。

2、组织工作

(1)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预答辩开始,并介绍预答辩委员会成员。

(2)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论文工作量、主要数据和结论,与工程实践的相关性等),报告时应制作PPT演示文稿。

(3)预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对论文的选题、文献综述、研究成果、所体现的业务水平、学风和写作规范等进行严格审查,重点检查论文的创新性、有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答辩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专家质询。

(4)预答辩委员会对答辩人的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评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表决须经预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5)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议结果,并填写《南京工程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6)答辩秘书应对预答辩进行详细记录,对预答辩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和评议结果进行整理。

3、预答辩结果

(1)经预答辩委员会评议表决通过的学位论文,申请人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的查重、送审环节。

(2)经预答辩委员会评议表决未通过的学位论文,申请人可在一个月后再次申请预答辩。

4、材料归档

预答辩结束后,专业领域应及时将预答辩有关材料(意见书和汇总表)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将意见书返回归入申请人业务档案。

5、其他相关工作

(1)学位论文预答辩是预答辩委员会专家组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集体指导和集体把关,有利于发现硕士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对硕士研究生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论文能提供针对性的改进意见,是保障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关键环节。

(2)有关专业领域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安排,按照规定和具体要求制定本领域硕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工作安排,并于2月27日前将工作安排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将对各领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进行督查。对预答辩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作出延期半年送审论文的处理。

三、论文查重、送审工作

研究生应在2017年4月7日之前完成论文查重,4月21日前将论文报送研究生处,相关要求如下:

1、论文预答辩通过后,应进行论文查重。重点章节重复率应低10%。学校免费查重一次,需要二次及以上查重所需相关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2、由研究处负责论文“盲审”工作,“盲审”评阅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

3、研究生应将符合要求的论文按照“盲审”格式要求打印两份,送交研究生处,供校外专家“盲审”评阅,同时提交电子档;

4、研究生处每周二、周四工作时间集中受理论文查重、送审相关工作;

四、研究生答辩程序及相关要求

专业领域应在2017年6月9日之前组织完成2014级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相关要求如下:

1、申请程序及要求

(1)申请答辩研究生的导师须认真检查申请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学位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学位论文评阅及修改情况,报所在领域研究生秘书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

(2)申请人填写《南京工程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连同学位论文(5本)于5月31日前报所在专业领域研究生秘书处。需要重审的论文送至研究生处。

(3)严格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进行答辩,注意填写好《答辩记录》、《答辩决议》、《答辩表决票》等。研究生秘书于6月1日到研究生处领取《答辩表决票》。

(4)答辩人需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意见,再次修改学位论文,于6月15日前将四本修改好的论文交所在专业领域秘书。

(5)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于6月13日前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于6月13日将《机械(电气)专业领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年 月建议授予( )学位人员名单》(按学号顺序填写)报研究生处(含原件1份、注意签字盖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研究生处将以此作为填写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依据,各领域填写时确保完整、准确,否则由此造成的错误由当事人负责。

(6)申请人在完成答辩后,按照归档清单的要求尽快做好归档材料的整理工作,归档材料经专业领域研究生秘书审核签字后,按指定时间归档,具体归档时间另行通知。

2、需提交专业领域审查的材料

(1)按专家评阅意见进行修改后的学位论文五本。

(2)学位申请书2份(其中一份为人事归档用表)。

(3)已评阅的匿名评阅书,复印件1份(到研究生处领取)。

以上材料缺一不可,如不齐备,专业领域不得同意该生答辩。

3、其他相关工作

(1)答辩横幅由各专业领域自行制作,书写"南京工程学院2014级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答辩会"字样。

(2)各领域按照规定的格式张贴答辩公告。

(3)研究生处将于答辩前到各专业领域检查论文答辩工作的准备情况。

五、其他

1、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各专业领域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并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出学位论文工作各环节的实施细则,于2017年3月3日前报研究生处备案;

2、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各环节教学文件、表格应按照《南京工程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归档,归档文件齐全、签字完整;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扬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和保障我省高等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开展,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有效保护师生的合法学术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省教育厅成立江苏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高校学风建设工作。省教育厅成立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风建设专家委员会和自然科学学风建设专家委员会,在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高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并设立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日常工作。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调查处理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积极推进学校学风建设。

第五条 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受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将举报材料及时移交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作出是否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调查处理的决定。对于实名举报件,在作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六条 对于决定调查处理的举报件,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的程序和具体规定,由高等学校制订。调查结束后,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中,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

(二)与被举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处理,处理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给予党纪政纪、组织等处理的,应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高等学校应当组织复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申诉人。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处理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上级部门要求查办、其他单位移送查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认真调查处理。

对直接向省教育厅举报,或者由有关部门移送省教育厅处理的举报件,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可以责成相关高校按照本规程规定调查处理,所在学校应当及时将调查认定情况和处理意见报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对涉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主要负责人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件,省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高校按照本规程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参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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