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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源文鉴硕博版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硕博终评版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本科预审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本科终评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小论文内部版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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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cnkiok查重网从江苏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论文查重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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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论文检测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引导学生科学引用文献资料,杜绝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过程中的抄袭、篡改等学术不端现象的发生,学校决定继续使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PMLC)”进行检测。

1.检测范围

2017届所有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2.检测步骤

分初测和复检。初测由学院组织完成,检测结果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复检由教务处组织,学校将对2017届各专业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随机抽取检测和拟推荐省优、校优毕业设计(论文)全部检测。

3.检测要求

以word文档格式提交电子版,文件名以“学院-学号-姓名”格式命名。参加检测的毕业设计(论文)必须内容完整。

4.检测标准

参加答辩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应控制在25%以内,不达标的毕业设计(论文)不予参加答辩。申请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 应控制在15%以内;申请省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应控制在10%以内。

5.检测结果处理

(1)学院在组织答辩前须对全院所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测,对未符合要求的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再给予一次检测机会,如仍未通过检测的学生须延缓答辩,待通过检测后方可答辩。

(2)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由学院负责组织对相关论文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认定,经审核后确定为不合格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学生进行修改,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定后才能参与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3)初次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不得评为优秀。

(4)毕业设计(论文)电子档检测版本必须与提交的答辩纸质版本一致,否则取消答辩资格。抵制投机取巧不诚信行为。

由于网上检测手段只是辅助检查手段,上述标准不作为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水平认定的标准,只能作为学生学术水平和诚信度认定的参考依据。希望广大教师在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恪守职责,严格把关。

研究生论文检测

根据《省教育评估院关于2017年开展全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的函》(苏教评院函〔2017〕15号)的通知要求,江苏省教育评估院于2017年9月26日,通过电子摇号形式产生了抽检评议论文名单,共抽检我校49篇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现将报送被抽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名单

2017年我校被抽检研究生学位论文共计49篇,其中学术学位32篇,专业学位论文17篇,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报送材料

(一)《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学位论文抽检报送清单》纸质版一份(经办人和分管院长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一份(附件2,**学院_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学位论文抽检报送清单.doc)。

(二)抽检论文纸质版一式三份。

(三)抽检论文PDF格式电子版一份(研究生编号_论文题目.pdf)。

三、报送时间

请各相关单位于10月18日(星期三)上午11:00前,按照要求报送材料至研究生院2#楼203办公室。

四、报送要求

(一)学位论文要求

被抽检学位论文须与授予学位时的存档原文一致。

(二)学术行为审查要求

各相关培养单位在《江苏省教育评估院抽检论文报送清单》中,涉及学术行为审查和学校论文盲审的信息均填写“是”。根据省文件要求,学校将在上报前对被抽检论文再次进行相似度检测。

(三)论文封面要求

为了便于工作,各单位须按“学术型学位的论文封面”、“专业型学位的论文封面”的统一格式制作封面,样式参见附件3,并按说明认真填写封面栏目:

1.培养单位编号:由省教育评估院统一填写。

2.申请学位类别:填写“学术硕士”或“专业学位硕士”。

3.一级学科代码和名称:请按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填写。

4.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为便于对口送审,请参照1997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填写学位论文对应或相近的二级学科或专业代码及名称,跨学科的学位论文请填写相近的二级学科或专业领域。未设二级学科的,可仅填写“一级学科代码和名称”。未设专业领域的,可仅填写“专业类别代码和名称”。

5.论文研究方向: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果论文涉及跨学科的情况,请务必填写论文的研究方向,以便于论文送审。

6.论文题目:请据实填写,不得简略。

7.研究生编号:为五位阿拉伯数字,学校已统一编号,详见附件1。

(四)论文装订要求

1.论文一式三份。需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后装订,宜胶装或骑马订,不建议用订书机装订,以免脱页。

2.论文装订包括封面、中英文摘要、目录、论文正文、参考文献等学位论文规范必须的内容。原创性声明、致谢、后记、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成果等与论文评议无关的内容不予装订。

3.封面和论文内容均不得出现学校、导师、作者以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统一用*字符号代替隐去的文字。

4.提倡节约、环保,论文不得硬装、彩印。

(五)其他要求

被抽检论文纸质版和PDF电子版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江苏省教育评估院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不仅是学科、学位点评估和学位点申报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我校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出现“不合格”等次,学校将严格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试行)》(苏师大研〔2016〕11号)相关条款处理,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抽检研究生学位论文上报工作。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徐州师范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其他人员,包括我校兼聘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我校进修学习人员等(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中,教师和学生应秉持严谨治学和诚信自律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遵守下述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引文规范。撰写论文、著作或研究报告等,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二)成果发表规范。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或被SCI、EI等收录的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评议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合作署名规范。合作成果应依据其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的大小,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成果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第一作者和其他形式的责任作者)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和实验等辅助人员;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需经其本人签字同意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四)学术评价规范。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不符实际的评价。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严禁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

(五)学术批评规范。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四条 教师和学生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采用或转引他人研  究成果时,不注明引用出处;发表论著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

(三)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在各类学术活动中,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四)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学术成果蓄意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的,须详加注明)。

(五)虚报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或虚开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全校学术道德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包括评估学校学术道德建设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事实认定、提出相关处理建议等。

(一)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学科知名专家学者担任,由相关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二)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同时受理相关问题的举报事宜。办公室成员包括科技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监察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法学专家等。

(三)各基层学术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并具体承担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开展的涉及本单位人员学术道德问题的问询和调查。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对于匿名举报,除非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充分详尽、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须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根据涉及的被举报人的具体情况,在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中选择有关人员,同时可吸纳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工作组负责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听取被举报人申辩,决定是否启动对该举报问题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展开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组长由该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担任,调查组应至少包括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成员各1人。调查组须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形成初步认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调查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与会委员表决通过,作出事实认定。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结果,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

因被举报人对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结果有异议,而经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结果,直接提交上述有关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被举报人,同时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等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某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终处理决定之前,所有调查过程及有关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涉及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十五条 学校严肃查处借学术道德问题诽谤、诬告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二)教师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撤销有关成果的登记和奖励,停招研究生,暂缓或取消与学术相关的各类申报资格等学术处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三)学生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与此相关的学术荣誉、奖励和其他资格等,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研究生处或学生工作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四)教师和学生的有关行为,如已构成对他人或其他单位权益的侵犯,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道歉,并视情况补偿损失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涉及此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与处理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此前学校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则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的,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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