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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源文鉴硕博版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硕博终评版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本科预审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本科终评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小论文内部版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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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系统


本站从华东政法大学官网了解到,该校为了杜绝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过程中的抄袭、拷贝、篡改已有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现象的发生,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营造严谨治学的氛围,学校决定采用知网查重入口软件对毕业论文 (设计)开展查重检测工作,文字复制比﹤15%视为通过,下面是相关内容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第五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分级审查制。校、二级培养单位及学科导师组可根据需要开展审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学位论文系统检测、归档学位论文的抽检等。学位论文系统检测采用包括“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在内的系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全国、市学位论文抽查、抽检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除校外处理程序外,当然纳入校学位论文不端行为处理程序。

第六条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须参加学位论文系统检测。未按要求参加系统检测的学位申请人,不能进行答辩。

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确认定稿后方可提交。涉密论文不适合系统检测的,应经二级培养单位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申请。

第七条学位论文系统检测包括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

第八条系统检测以复制比为主要检测指标,结合复制比等情况综合判断。复制比由系统自动识别测算。

第九条 学位论文应当按规定提交,通过系统检测的学位论文方能进入评阅环节。学位论文电子版文件命名规则为:学号+姓名+专业。

学位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后,由二级培养单位向研究生教育院提交。系统检测工作按二级培养单位集中检测。

第十条论文检测结果的使用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文字复制比﹤15%(不特别注明的复制比不含引用部分,下同)的,视为通过,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二)文字复制比≥15%且﹤30%的,可在十日内进行整改,安排复检1次(即每次学位申请多检测2次),整改后复制比﹤15%的,视为通过。整改后复制比≥15%的,终止本次学位申请。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的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文字复制比≥30%的,终止本次学位申请。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的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和剽窃且内容﹥10%、关键数据存在伪造篡改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资格。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的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各二级培养单位可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确定不低于前述要求的标准。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存在章节文字复制比过高、他引部分过高或其他异常情形的,应向评阅专家、答辩委员提供检测报告单。

第十二条研究生教育院可以抽取经过系统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打印后直接送审。

提交非正式版本参加检测获得答辩资格的,研究生教育院与二级培养单位有权根据情况做出是否终止学位申请人的答辩资格的决定。已经通过答辩的,由研究生教育院直接进行系统检测,复制比﹥15%的,不授予其学位;已经授予学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

第十三条通过系统检测但存在下列情形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的,学位申请人须进行整改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

(二)授予学位后发现有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与规范》(华政办[2012]218号)、《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政办[2012]220号修订)等有关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位申请人与导师对系统检测结果、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复议申请。由研究生教育院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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