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名称 |
系统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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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 立即检测>> | |
源文鉴硕博版 |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 立即检测>> | |
硕博预审版 |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 立即检测>> | |
硕博终评版 |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 立即检测>> | |
本科预审版 |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 立即检测>> | |
本科终评版 |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 立即检测>> | |
小论文内部版 |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 立即检测>> | |
温馨提示 |
检测语种:中文/英文(包括简体、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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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从长治医学院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论文检测系统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本科论文查重
为了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2012年6月教育部颁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与山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从2013年起,在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对本科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真实性审核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杜绝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制本订规定。
一、检测范围
生物医学工程专业、药学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运动人体科学专业、康复治疗学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音乐学(音乐治疗方向)专业、传播学专业、医学实验技术专业等9个专业。
二、检测结果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结果类别 | 检 测 结 果 | 性质初步认定 | 处理 |
A | 理工类R≤30%
文科类R≤40% |
通过检测 | 是否修改由指导教师和学生自定。 |
B | 理工类30﹪<R<50﹪
文科类40﹪<R<60﹪ |
疑似有抄袭行为 | 修改后复检,复检通过后参加答辩;复检仍未通过,由相关系(部)或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作出:(1)论文修改后答辩;(2)取消答辩资格,成绩计“不及格”,一年内重修学位论文。 |
C | 理工类R≥50﹪
文科类R≥60﹪ |
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 经相关系(部)或专家组鉴定,如确认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的,应出具书面鉴定报告作出:(1)取消答辩资格,成绩计“不及格”,一年内重修学位论文;(2)开除学籍的处分。 |
注:R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三、检测办法
1、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教务处质量监控科具体负责。
2、各相关系(部)应根据学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总体安排,按时完成相应的准备工作,并向学生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四、工作流程
1、相关系(部)于答辩开始日前二周将本单位学位论文答辩安排表(时间、地点、参加答辩学生名单、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成员名单)上报教务处。
2、相关系(部)于答辩开始日前一周将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学生的学位论文电子文档提交教务处,在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教务处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相关系(部)。由于未按时提交学位论文而造成答辩延误的由相关系(部)负责。
3、答辩完毕后,相关系(部)将本年度拟评为“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质量监控科,拟评为“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理工类不超过10%,文科类不超过15%。
五、其他
检测论文格式应符合我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要求,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电子版,每篇论文电子版命名格式为“学生姓名_学号_论文名称.doc”,例如“张三_20084900_信息系统.doc”。
六、附则
1、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长治医学院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的暂行规定》(长医教字〔2013〕22号)同时废止。
研究生论文查重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决定对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 检测对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二条 论文提交
(一)拟申请学位人员须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word文档),电子版为学位论文的正文部分和文献综述(除去封面、目录、参考文献、附录、致谢、公开发表论文等),命名规则为“作者姓名_学号_论文名称.doc”。
(二)提交时间:每年在论文答辩前以电子版形式上交研究生处,具体时间另行规定。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者按延期毕业处理。
第三条 论文检测
论文检测分初检、复检和答辩后检测三个阶段。
(一)初检。初检总文字复制比低于20%(含)的,通过检测,可进入答辩准备阶段。
(二)初检总文字复制比介于20%-60%(含)的,由导师负责督促修改后可提请复检,同时须提交《长治医学院学位论文复检申请表》。复检只进行一次,复制比仍高于18%者,取消本次答辩申请资格,延期毕业,同时核减其导师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三)初检总文字复制比高于60%的,视同存在抄袭嫌疑,取消本次答辩申请资格,延期毕业,同时核减其导师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四)复检。研究生或导师如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持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处提交由导师签字、附院盖章的书面申请。
(五)答辩后检测。学位论文答辩后,对论文的终版本再次进行相似性检测,复制比仍高于18%者,取消本次答辩结果,延期毕业,同时核减其导师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各附院及研究生导师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质量,充分发挥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监管作用,预防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引导研究生规范从事科研活动。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长医教字〔2015〕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及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推进建立潜心学术、诚实守信的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我院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学术不端情形者,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合理处理,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学位申请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提高自律意识,坚持诚信为本,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确保撰写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五条 学位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指导教师应在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选题之前,作为必修环节,对其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指导教师应定期组织学位申请人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三)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开题报告,确保开题工作质量,同时把握开题工作进度,把好学位申请人员开题报告关;
(四)指导教师认真对待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五)答辩前两周指导老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指导老师原则上应回避参加其指导学生的论文答辩。
(六)指导教师要把好学术论文质量关,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拟投寄的学术论文,保证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发生。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院、系)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对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学位论文过程进行管理;
(二)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查后的学位论文方可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进行复制比检测;
(三)凡是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各培养单位(院、系)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章 认定和处理机构及程序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长治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部门,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进行认定和处理,解决复议及存在学术争议的事宜。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统筹负责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培养单位(院、系)负责本单位(院、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调查。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院长担任),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一般任期为三年。根据专业门类、性质的不同,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分别授予相应的硕士、学士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共同负责。
第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做好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况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单位(院、系)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三)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检举,并及时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姓名予以公开或保密;
(四)在校内通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报学校处理。
第十条 认定程序
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各培养单位(院、系)或组织相关专家调查,情况属实的,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初步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定。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对于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在学位论文中存在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校学位委员会对其做出如下相应处理:
(一)在校生
(1)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由其所在培养单位(院、系)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学校做出延迟一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处理,如在规定期限未提出第二次申请,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2)开除学籍处分。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被责令延期答辩,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生
(1)已获得硕士、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由原培养单位(院、系)对其进行召回、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自学校发出通知后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不通过或未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再次被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校有权向社会公布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
(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上述相应处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对于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在学位论文中存在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校学位委员会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一)对于给予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由相关学院对其进行批评;
(二)对于被认定学位论文中存在作假行为而被开除或收回学位证书(答辩不通过或逾期没有重新申请论文答辩情况除外)的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由校学位委员会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三)三年内,出现3人次本办法第十二条(一)或1人次第十二条(二)情况的指导教师,给予暂停指导下年度学位论文的处理,并计一次教学事故;
(四)五年内,出现6人次本办法第十二条(一)或2人次第十二条(二)情况的指导教师,三年内不允许其指导学位论文,并视情况给予严重教学事故、调离教学岗位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系(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校学位委员会将提请学校对该系(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系(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他如权利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治医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医学院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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