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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源文鉴硕博版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硕博终评版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本科预审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本科终评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小论文内部版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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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从合肥学院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检测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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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论文查重

各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皖教秘(〔2011〕363号文件)和《合肥学院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院行政〔2013〕80号文件)规定,我校所有符合检测条件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都要通过学术成果相似性检测。学校将于5月9日起正式启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时间

知网系统开放时间:5月9日至6月23日。各系可根据本系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自行安排检测时间,每生1次检测权限。

二、培训时间

为保障各系毕业设计(论文)相似性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务处邀请相关专家于5月5日上午9:20--11:20,在三期主教学楼录播教室312(即35栋312)举行“知网论文检测相关培训活动”,请各系务必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三、检测办法

学生客户端:用户名是本人学号,密码到本系教学办索取。检测时,文件命名格式为“学号_姓名_专业_论文题目”,例如:自动化专业学生张三学号为1005073099,其论文题目是《数字温湿度计的设计与实现》,则电子版文件名应为:1005073099_张三_自动化_数字温湿度计的设计与实现。学生可自行登录知网系统检测,检测后可通知指导老师查看检测结果(论文检测必须在全文定稿后进行)。

指导老师客户端:用户名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职工号,密码到本系教学办索取。学生论文上传检测后,指导教师可登录“大学生论文 抄袭检测系统”查看、审阅学生论文检测情况,并可给出相应的评语和指导意见。

各系管理人员客户端:用户名hfxy+系部汉语拼音首字母,如化工系用户名是:hfxyhgx,原始密码到教务处实践科索取。特别提醒:请登录后及时修改密码。

检测前,各系管理员操作方法:学生管理-选中学生,点击通知上传即可。

四、检测结果认定及其处理

1、学校对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要求如下:参加答辩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按院行政〔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2、指导老师应严格把关,坚决抵制投机取巧不诚信行为。所有毕业设计(论文)检测的正文版本必须与提交答辩的纸质正文版本保持一致,否则取消论文答辩资格。参考文献一定要按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模版格式要求书写,否则会计入重复率。

3、毕业设计(论文)归档时须附知网检测报告。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促进我校学术创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 [2011]1号)、《中共安徽省委省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皖教工委[2009]7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上网公布学风建设“三落实、三公开”有关材料的通知》(皖教秘科[2014]12号)的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肥学院在编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学生等。以合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 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教师从事研究工作应坚持为人师表、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及学术惯例,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 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4. 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5.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6.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七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2. 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系(部)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3. 根据调查情况与鉴定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4. 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九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主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相关事宜。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人,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初步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二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于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调查结论,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对学风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则根据本细则做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学风建设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风建设办公室有权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处分意见。

第十六条 给当事人处分时,应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可提出申诉,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 通报批评;

2. 停报或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3.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4.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 解除聘任;

7.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 通报批评;

2. 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3. 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4. 取消学位;

5.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6.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以合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部门,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 通报批评;

2. 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3. 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1. 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 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 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3. 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4.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5. 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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