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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硕博版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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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从河南警察学院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论文检测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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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论文查重

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和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对象

已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答辩的本科毕业生为检测对象。

二、检测方式和检测时间

学校使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测工作,专业系部对全部毕业生进行初检,教务处复检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

专业系部的检测时间在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五个工作日进行。教务处抽检的时间根据全院毕业论文(设计)具体工作情况来确定。

三、检测工作程序

(一)专业系部初检

1.专业系部应在答辩前五个工作日收齐受检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文件名为学号+姓名),并进行检测;

2.专业系部及时上报检测结果,由教务处统一通报。

(二)教务处复检

1.教务处在各专业系部答辩工作结束后,对全校毕业论文(设计)按应届毕业论文(设计)10%的比例进行抽检,教务处随机确定抽检学生的名单;

2.专业系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抽检学生的论文(设计)电子版(文件名为学号+姓名)和推荐申报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文件名为学号+姓名)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3.教务处公布复检结果。

四、检测结果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办法

类别 检测

结果

初步

认定

专业系部

初检处理办法

教务处

复检处理办法

A R≤30% 合格 可以答辩 论文成绩保持不变
B 30%﹤R≤45% 不合格 限时修改,检测合格后参加正常答辩,论文成绩高不超过良好,检测不合格者,论文成绩为不及格。 限时修改,修改后必须检测,检测合格,论文成绩保持不变,检测不合格者,论文成绩为不及格。
C 45%﹤R≤60% 不合格 推迟答辩,答辩前必须检测。检测合格者论文成绩高不超过中等,检测不合格者,论文成绩为不及格。 限时修改,修改后必须检测。检测合格,论文成绩降级,低为及格,检测不合格者,论文成绩为不及格。
D 60%﹤R 不合格 论文成绩为不及格 论文成绩为不及格
备注:

注:1.凡本届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可在次年度3月份的第二周向所在学院提出补答辩的申请,经教务处检测通过后,由专业系部组织答辩,论文成绩高为及格。

2.R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五、专业系部推荐参评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检测。文字复制比高于20%者,取消其评优评审资格。

六、附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检测及处理。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四)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被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举报应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实名的形式,并需提供明确、真实的举证材料。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实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与否及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处理结论。

第八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调查。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信息。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上述条例的我院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1.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院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4.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条例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5.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各级学术委员,将加重处理。

(二)对于在我院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条例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三)对于我院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科研处、教务处或所在系部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十三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根据 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惩戒决定,由学院纪委、科研处负责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经查证核实,对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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