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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源文鉴硕博版 源文鉴•硕博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研究生、硕士、博士、MBA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硕博终评版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本科预审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本科终评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独有“大学生对比库”,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后期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小论文内部版 是性价比高的毕业论文初稿查重软件,小论文内部版仅支持初稿检测,和学校定稿查重系统结果有差异。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8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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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从安阳工学院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检测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anyangqinggong

本科论文查重

各学院: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安阳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杜绝毕业设计(论文)中抄袭、篡改已有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决定开展2017届学位论文查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查重范围

2017届全部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二、 查重系统

“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

三、 查重操作步骤

学院管理员(专人)登陆学院子账号→设置教师/学生账户信息→通知教师/学生修改初始密码→为学生分配检测篇数(默认1篇)→学生上传论文→指导教师审阅重复率是否合格→学院管理员为不合格学生再次分配检测篇数→指导教师再次审阅→合格

说明:1.教师账户已由教务处统一设置过,账户名为新工号(2016****),密码为身份证号码。若教师无法登陆,请通过学院管理员重置密码或补登教师账号;

2.学生账户名统一采用学号;

3.学院管理员、教师、学生详细操作指南可见附件1-3。

四、 查重标准

所有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均需通过“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查重(其他系统检测结果学校不予承认),总文字复制比低于30%(不含30%)的毕业设计(论文)视为合格,可参加答辩。

在各学院答辩工作开展之前,教务处将对全校的毕业设计(论文)按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检,总文字复制比大于30%(含30%)的毕业设计(论文)将视为不合格,由学院反馈给指导教师和学生,限期修改,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

五、 其他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7 届本科生学位论文查重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采用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监控,加强学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督促指导教师恪守职责、严格把关,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提倡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安阳工学院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工、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和兼职人员,以及以安阳工学院为署名单位申报课题、申请成果奖励、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第六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八条 利用安阳工学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安阳工学院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若以“安阳工学院”署名发表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并由导师签字同意。

第九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查验;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第十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认定和受理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非法出版图书或盗版图书。

4.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5.署名作伪,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6.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者、将研究工作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作者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等。

7.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

8.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当经过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9.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10.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11.申报科研项目过程编制虚假前期成果、拔高职称级别、虚构课题组成员以及未经他人同意代为签名。

12.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办公室(简称学风办),学风办设在科研处,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方面的方针、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学风办负责受理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署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学风办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利益。学风办在接到举报后,应主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诉,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必要时可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院(部)负责人共同讨论。

第十五条 对列入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学风办通知被举报人,并在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填写《安阳工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 调查对象涉及院(部)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提交校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建议作出相应处理,违反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由学风办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校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因此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当事人,由当事人向认定或惩处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校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党纪和行政处分。有关职能部门相应撤销所有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并追回所得。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惩处

第二十条 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科研奖励、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及研究生录取和毕业过程中,学校对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规定第三章规定情形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取消两年内申报职称和申请科研奖励资格、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项目、奖励或其他资格;情节较严重的,同时予以警告、记过、高职低聘、缓聘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当事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当事人,学校根据本规定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予以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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