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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建立健全不良学风预防惩治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及教育部推进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2012-2014)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名义进行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及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社会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下列情况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创作,而在其研究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不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学术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八)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九)其他违背法律或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联合其他单位或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正在从事的学术工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已经完成的学术成果,不予承认,并追回相关资助与奖励,取消其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党员或党员干部可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作品有多名作者的,一般由主持人(主编等)或第一署名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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