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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鉴本科版 源文鉴•本科论文查重系统适用于专科、本科、自考、成考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更接近学校知网查重,检测不留痕,支持验证!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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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博预审版 学位论文初稿检测系统,和高校研究生院专用VIP比较少了“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和“源代码库”,检测不留痕迹,不支持验证真伪!与学校结果有差异!(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硕博终评版 为硕博研究生、MBA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博士、MBA等复检系统,无源代码数据库和学术论文联合对比库,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26万) 立即检测>>
本科预审版 为高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提供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系统权威性高,适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初稿检测。检测不留痕,不支持验证真伪。(限制字符数6万) 立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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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cnkiok知网查重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查重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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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论文检测

一、2017 届毕业论文(设计)总体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学院须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全体师生能够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协调好毕业论文(设计)与考研就业等工作的关系,从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的管理,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重心放在提高质量和培养学生实际能力上来,从而培养学生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所需的基本能力。

2、认真遴选指导教师

学院应配备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鼓励更多的博导、教授参与,不断提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的比例。要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督促教师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各项教学任务。每位教师指导学生数量不得超过8名。毕业论文(设计)团队指导教师负责人为副高及以上职称,团队指导教师成员总数为2-4人,学生总数为3-6人。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指导教师是保证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责任人,在毕业设计期间应坚守岗位,耐心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指导教师应把毕业设计作为一门特殊的课程,应对学生定期进行工作进程和质量的抽查,检查工作进程和质量;定期进行阶段性检查,提出评价和指导意见。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考勤,做好考勤记录,学生请假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将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考勤纳入评语和成绩中。

3、严把选题质量关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必须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出发,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切实做到与生产实践、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紧密结合。选题类型要多样化,题目的选择应坚持一人一题,题目不要太宽泛。同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论文连续三届题目不得重复。

鼓励学生进行团队合作,即由多个学生合作完成课题,须明确团队中每个学生独立完成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保证每人都受到较全面的训练,具有各自的特点。论文的工作量要适当,应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全部内容,或者能有阶段性的成果。

工科类专业要根据教育部卓越工程师的培养要求,强化工程基本训练,增加结合实际课题和设计型题目的比例,切实提高学生工程实践能力。文科专业需增加实际课题的比例,杜绝“大、空、高”的选题,并注意学生实地调研、资料分析和数据处理能力的培养。

4、规范任务书

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必须认真填写,内容详实。任务书填写必须在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前完成,然后学生进行文献查阅和资料收集等开题准备工作,并撰写开题报告。(团队需明确各子课题的任务)

5、加强开题管理

指导教师应对开题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开题报告的内容和撰写是否符合规范,以及是否达到开题要求等,并认真签署完整、详实的开题意见,对不认真者应退回重做。鼓励各学院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抽查答辩,进一步加强开题管理,提升学生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重视程度。

6、做好校外毕业论文的管理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允许部分学生到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校外单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及以上者)为学生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并提供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条件。学院进行审核,并配备校内指导教师,负责督促、检查、落实该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7、做好中期检查

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工作将于2016-2017学年第2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时进行,由各学院组织实施。要求学生对前期研究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指导教师对中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按计划进度执行、研究方向是否出现偏差等,在系统中填写中期检查表,认真进行指导并签署详实的指导意见,对进度缓慢、工作消极者要批评和督促。

8、抓好评阅、答辩与评分工作

各学院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教发2015[20]号)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教发2015[21]号)的有关规定成立答辩委员会,严格坚持评分标准,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防抄袭检测、评阅、答辩工作。

9、重视总结与归档工作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认真总结,收集、整理和保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做好总结与归档工作。

二、2017届毕业论文工作安排

毕业论文的相关工作仍通过实践教学系统进行网上操作,请毕业生和指导教师登陆“毕业设计(论文)智能管理系统”(在教务处主页(http://jwc.nuist.edu.cn/)点击右下角“实践教学综合管理平台”),按照各角色操作说明要求进行相关操作。毕业论文整体工作流程建议按如下时间节点安排进行:

1、2016年12月20日前:学院完成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在系统中为指导教师分配学生

2、2017年1月10日前:学生在系统中填写任务书,指导教师审核。

3、2017年2月28日前:毕业论文(设计)团队负责人在系统中完成团队课题申报(团队指导教师成员总数为2-4人,学生总数为3-6人),填写“课题名称”、“课题研究的内容、目的及意义”等。

4、2017年2月28日前:学生撰写开题报告并在系统中提交,指导教师审核,完成开题。

5、2017年5月12日前: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查阅文献、开展论文(设计)工作、指导教师填写中期检查表,学生进行外文文献翻译、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初稿等,指导教师审核。

6、2017年5月19日前:通过《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检测,每位学生给两次检测机会,检测重合率理工科超过30%、文科超过20%的论文(设计)返回修改,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两次检测结果仍不合格,必须参加二次答辩。

7、2017年5月13日-5月19日: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审查论文,各学院完成答辩前准备工作。

8、2017年5月20日-6月4日:论文答辩,完成答辩后论文修改,指导教师审核。

9、2017年6月5日-6月9日:各学院完成成绩审核工作,并进行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评选。

10、2017年6月10日以后:遴选参评省优论文,毕业论文校级抽检。

请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展情况,并督促未按计划进行相关工作的教师和学生及时完成系统操作。

教 务 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研究生论文检测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校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办公室负责检测工作中技术问题、人员培训和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抽检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拟申请学位的论文上报,及博士、硕士论文检测报告的分析处理等工作。

二、检测对象及提交论文要求

1.检测对象

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未按要求参加论文检测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

2.论文格式要求

拟检测的学位论文均须提交电子版,格式要求为:学位论文word文档正文部分(即:除目录、参考文献和后记之外的论文部分,命名方式为:学院名称_博士/硕士_学号_姓名.doc,如“大气科学学院_博士_2009111_xxx.doc”)。

三、检测方法及结果处理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分为初检、复检和检测三个阶段,检测结果分为“合格”、“修改后复检”和“不合格”三项,检测结果包含论文中标注引用的部分。根据检测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合格

下列检测结果视为“合格”:

博士初检复制百分比<20%,硕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0%;需要根据意见进行必要修改;

研究生和导师应对其学位论文检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进入论文送审和答辩程序。

2. 修改后复检

下列检测结果视为“修改后复检”:

(1)30%≤硕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40%,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2)20%≤博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5%,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研究生须按规定根据检测结果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复检。

3. 不合格

下列检测结果视为“不合格”:

(1)博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5%,硕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40%;

(2)博士论文复检复制百分比≥20%,硕士论文复检复制百分比≥30%.

对论文检测不合格者,不受理其论文答辩申请。不合格者须推迟答辩,并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并申请重新进行检测。

四、异议处理

论文检测若为复检不合格者,不受理其答辩申请。若对检测结果争议较大,须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做出书面说明,并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裁决通过者方可申请答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论文检测中出现的较大争议问题,并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它

1.每篇学位论文只有1次论文检测机会,对于检测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允许再检测1次,并及时向学院和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办公室提供检测结果,方可进入盲审和论文答辩程序。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学位论文格式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树立“诚信科研”的思想理念。针对学位论文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杜绝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指导教师要切实肩负起教育、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3.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发展科学事业,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以我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应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九条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对本实施细则适用人员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与我校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在接到举报材料的15日内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在15日内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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