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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师范学院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cnkiok知网查重从遵义师范学院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检测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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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检测

一、制度建设情况

我校在认识层面上不仅把本科生毕业论文视作训练和考核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更将其提升到道德层面进行严格管理。为杜绝毕业论文工作中的造假行为,我校依据教育部《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的相关精神,制定并实施了《遵义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遵义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遵义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检查工作方案》等管理制度,并印发有《遵义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手册》。其中《遵义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从三个层面对毕业论文造假行为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责任:

1.针对学生,提出了“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也做出了“毕业论文(设计)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售卖毕业论文(设计)者,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毕业论文(设计)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从重处理”等相关规定。

2.针对指导教师,做出了“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的规定。

3.针对管理者(二级学院),做出了“将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情况纳入对各二级教学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其培养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对负有管理职责的管理者给予处分”的规定。

此外,在《遵义师范学院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中将“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完成整个毕业论文的指导过程,导致毕业论文出现抄袭现象”明确列为教学事故。

二、制度实施情况

为使相关制度得到切实有效实施,我校每年按照《遵义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检查工作方案》分院(系)级普查、校级抽查的方式对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查。在检查方案中将“抄袭情况”、“学术价值”、“格式规范”、“过程规范”作为检查的四个要点,每个要点按A、B、C三个等级进行评价,同时详细规定了每个等级的评价标准。从实施情况看,仅在2010年针对2006级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论文的检查中发现了2名学生的毕业论文存在造假行为,当年已经对相关人员(包括教师)进行了处理。从2011年至今,从对总共四届学生的毕业论文检查结果看,未发现存在造假和明显的抄袭情况,但存在“学术价值普遍不高”的问题。

2014年,为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检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校利用“维普论文检测系统研究生版”对2010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毕业论文进行了抽查,也未发现存在明显的抄袭情况。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原则上参照全日制本科执行。2013届只有13人完成了成教学位论文,而2014届仅有7名,并由成人教育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其各环节工作。

三、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备案情况

由于我校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 号文件)发布之后未检查出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造假和明显的抄袭情况,故未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过备案。

四、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论文学术价值不高

近年来,我校虽有个别学生毕业论文完成后发表在了中文核心期刊和普通省级期刊上,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大部分论文研究方法陈旧,反映不出本学科专业的前沿水平,难以体现出学术价值,而仅仅能起到综合训练的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学生基础差、自学能力和意识不强的因素,也有指导教师自身水平和能力的因素。

2.指导教师水平和责任心良莠不齐

不用讳言,我校教师学术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教师不仅自身的学术水平难以跟踪学科专业前沿,而且自身的论文撰写水平有待提高。也有部分教师责任心差,不愿意花太多的经历和时间对学生进行精心指导。再加上学生人数较多,每届做毕业论文的学生数量基本维持在2600人左右,致使有的教师要指导6名甚至更多学生,毕业论文的学术质量难以保障。

3.论文选题难易程度的把控未能和学生实际能力相平衡

也正是由于教师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部分学生论文选题过于简单,难以有创新点;而部分教师又因未能准确把握住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致使部分学生的论文选题过大、过深,难以很好地完成。

4.论文检测手段有待提升

2013年及以前,我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检查学生毕业论文是否存在造假和抄袭时主要利用“百度”和“CNKI数据库”搜索下载相关文献进行人工检查,不仅耗时耗力,而且难以保证无遗漏。从2014年开始,我校获得了一定数额的“维普论文检测系统研究生版”查伪权限,并开展了针对2010届毕业生毕业论文的检查。但由于授权数量有限,仅按比例进行了抽查,其余论文的检查仍采用人工方式进行。另外,在使用检测系统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即使是老师自己原创的论文,也会被检测出“10%-15%的相似度”,故无奈将检查标准中的“抄袭”定义为“相似度达到30%及以上”。是否论文检测系统本身尚不完善?以此进行检测,究竟应该将相似度达到什么值确定为抄袭?

我校成人教育(函授)本科学位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质量低下。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成教生来自于社会的各地方、各个行业,由于工作繁忙而抽不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做学位论文。二是成教生自身专业素养和水平偏低。三是指导教师缺乏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重视与承认,致使指导论文时产生敷衍的心理及行为。四是未对成人教育(函授)本科学位论文采用论文检测系统进行过检查。

(二)解决办法

针对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我校拟采取或正在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以期进一步提升学生毕业论文质量。

1.着力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责任心

一方面通过正在全校开展的“百名人才工程”、“科研水平提升工程”、科研奖励制度的实施,全面提升教师的科研水平,从而使教师的学术水平(包括项目数量、质量、论文写作水平)得到整体提升。另一方面,通过教风建设活动的开展、相关奖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监控的加强,进一步规范指导教师的工作和培养其责任心。其中包括修订《遵义师范学院教学奖励办法》以加大“教师指导学生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奖”的奖励额度、将“通讯作者”纳入科研奖励范畴等办法。

2.改革论文模式

一直以来,我校的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环节采取的多是“论文”形式。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逐步认识到这种单一的模式不能符合所有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专业特点,也未能大限度地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鉴于此,我校从2013年开始尝试将“毕业论文(设计)”改版为“毕业论文(设计、创作)”。例如:美术教育专业可选择美术作品或设计作品创作;工科专业可选择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外语翻译方向可选择翻译一部作品(以汉字计20000字以上,必须为别人未译著过的作品);舞蹈专业可自编自创一个舞蹈;音乐专业可创作一首歌曲或乐曲;计算机相关专业可设计一套应用软件;旅游管理专业可作一个景区规划设计等等。并规定“无论何种形式的选题终均需形成一个文本载体并附加作品实物”。目前,该项改革正处于总结和进一步完善阶段,《遵义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工作规范(2014年修订)》也正在制定中。

3.拓展选题方向,改革选题模式

鉴于我校专业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来以“基础教育研究类占50%以上”的师范特征的选题已经不能适应新阶段的需求。我校拟取消原有“基础教育研究类选题需占50%以上”的规定,并通过各种激励政策的实施,鼓励学生参与到指导教师科研、教研课题中并以此作为毕业论文选题,以期拓展选题方向。另外,改革原有“教师出题——学生选择”的单一模式,补充“学生自拟题目——教师批准”的途径。同时,在论文选题工作中增设“教研室论证和批准”制度,以期解决选题难易程度的把控未能和学生实际能力相平衡的问题。

4.全面启用论文检测系统

学校拟作专项资金预算,购买足够量的论文检测系统使用权限,并对所有本科生(包括成人教育函授本科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以预防和杜绝抄袭现象的发生。

依据《遵义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进一步严厉查处学生毕业论文工作中的作假行为。
遵义师范学院

2014年11月19日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特制定《遵义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遵义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科研处、监察处、教务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程》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向校务会提交调查结论。校务会根据本《规程》以及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正式处理决定,并由校长签署发布。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类型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参见《遵义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为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对于口头举报,应将举报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六条  接到举报之后5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委员会应与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七条  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则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在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其成员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掌握证据,查清事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小组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和其他可能影响调查的人员,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九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书面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明确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第十条  调查小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调查小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各位委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审议,提出明确的调查处理结论。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处理结论,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通过的调查处理结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校学术委员会,并上报校务会,并由校务会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校务会在接到由校学术委员会报送的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后,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5日内如无申诉则由学校公布处理决定。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的,由相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完成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的,应予以解聘或开除。

第十七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八条  对于由我校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程的师生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3年。在处分期限内,被处分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利。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诉

第二十条 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若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日内向校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校务会在30日内对案件做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若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学生,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诉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试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试行)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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