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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传媒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开展各种学术活动、艺术创作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学院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和艺术创新,反对学术活动和艺术创作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为弘扬创新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职的教职员工、特聘教授、兼职教授,以及在校学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第二条所称人员在从事科研活动、艺术创作中,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坚守严谨、诚信的基本原则,遵守以下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艺术创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二)进行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应首先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规范地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在推荐、评审、论证、鉴定或答辩中需要进行学术评价时,应自觉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提交的学术成果、艺术作品、科研总结、结题、验收、鉴定报告、项目申报书、参评奖项的材料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八)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九)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抄袭与剽窃: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使用他人学术成果而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将他人的艺术作品、学术结论、调查结果或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造的成果是剽窃行为。

(二)捏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条件、研究过程、研究数据、研究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证书、文件:提交的有关个人学术背景、资料或报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艺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学历与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文件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或艺术作品创作,而要求或同意在别人拟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及学术中代其署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评价过程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评审、审批的研究成果擅自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地位等学术权力,影响了学术评议、评审、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及科学性,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滥用科研资源:擅自将科研资源用于与完成该项目毫无关系的其他事项以谋取私利的行为。

(八)滥用机密性:包括泄露单位和个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不正当手段封锁信息、资料,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的行为。

(九)一稿多投: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版社以求发表的行为。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艺术作品的创意表现与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相似或相近,容易造成混淆的情况;艺术作品比赛中未按比赛要求使用原创作品的行为;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艺术作品价值;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或艺术思想、学术成果和艺术作品;捏造事实恶意诬陷他人或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利用职权和声誉对举报者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机构是学术委员会。具体由辽宁传媒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协调执行,工作小组成员以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体。

第六条  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辽宁传媒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实施。

(二)负责举办学院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讲座。

(三)负责科研成果奖励、艺术比赛奖励的审核;负责职称申报等材料中学术论文、课题证明及相关附件的核实。

(四)负责监察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接受相关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并予以调查核实,后将相关问题的集体讨论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报告。

(五)工作小组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对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必须做出明确的结论,并做好保密工作。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未经学术委员会决定不得对外宣布,对于存在争议或错误的判断必须向当事人说明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六)工作小组成员应回避涉及到亲属的问题调查,对不履行职责和利用职务之便替违规者掩盖事实者,学术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应按照接受投诉、调查核实、当事人申辩、工作小组讨论形成初步结论、当事人申辩、学术委员会做终决定、处罚、反馈信息程序进行。

(一)工作小组接收到相关投诉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二)对举报者所列问题,工作小组一旦确定立案调查后,必须尽快查清事实,并对举报问题是否属实做出明确结论。

(三)与当事人谈话,说明问题处理的初步意见并听取当事人申辩。由工作小组根据当事人的申辩再次鉴定,工作小组讨论形成初步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再次以书面形式申辩。超过时限视为同意工作小组的初步结论。

(五)接受当事人再次申辩的材料后,工作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应补充调查,但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六)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小组提交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及查证材料后,应在一周内召开会议讨论处理决定,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必须有2/3参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

(七)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或意见,由涉及到的学院职能部门负责牵头执行,做好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责成相关人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向学院领导和纪检部门汇报。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程度的认定及处理等级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程度的认定分一般、较严重、严重三个等级分别处理。

(一)学术论文与他人(同一课题组除外)论文单篇相似度在11%至25%之间的为一般;26%-30%为较严重,超过30%为严重。一稿多发(题目雷同或相近,内容95%相同的)者一律定为一般等级。

(二)著作或作品与他人著作或作品(按出版或公开时间判别)相似度在11%-25%之间的为一般;26%-30%为较严重,超过30%为严重。

(三)发布合作成果时未经合作者同意私自去掉合作者或颠倒合作者实际贡献排序或无贡献者署名一律定为一般等级。

(四)在申报个人奖励或名誉时伪造相关学术活动材料一律定为较严重等级。

(五)利用职务之便、学术地位或评议专家身份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一律定为严重等级。

(六)在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时提供不真实信息一律定为一般等级。

(七)学术界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列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划分等级。

第九条  处罚办法:

(一)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人员经核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连续三年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课题。撤消当年该篇论文、成果或艺术作品的奖励和荣誉,若已发放奖励要求当事人全额退回或从当事人工资中扣回。

(二)对需申报职称者,认定为一般等级的取消当年申报职称资格,已评上职称的撤销相应职称;认定为较严重等级的三年内不能申报职称;认定为严重等级的五年内不能申报职称。

(三)特聘教授、返聘教授等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建议人事处立即解除特聘、返聘合同,不得再聘用。特聘教授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为严重等级的由人事处扣发或追回当年工资。

第十条  凡是涉及行政处分的由院务会议决定。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严重至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传媒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时间:2013-12-16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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