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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良好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术行为的监督约束,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江西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及《江西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江西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遴选若干名委员担任委员会主任与常设委员,必要时可以增加特邀委员。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提交调查结论。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挂靠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学院、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及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提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具体处理建议。
校长办公会根据本《规定》、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校有关部门提交的具体处理建议,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做出正式处理决定,该决定由校长签署发布。
第六条校各职能部门应迅速、严格地执行校长办公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决定。学校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条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规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省(市)厅局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2.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与之相关的文献,认真调查,了解相关领域他人的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学术成果应注重学术质量,不可重复发表。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4.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应正确对待学术批评,有反批评的权利。
5.在各种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的技术秘密,注意保护学校和国家的知识产权,需保密的成果在公开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6.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八条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九条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并书面声明对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和结论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署名。
第十条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第十一条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经科研处批准。
第三章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称为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私自署名;(六)泄密;(七)一稿多投;(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视为剽窃行为。
第十四条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视为抄袭行为。
第十五条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及学术中代其署名的,视为私自署名行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伪造行为:
(一)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历、学术成果的;(二)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的;(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论的。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科研处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视为泄密行为。
第十八条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版部门以求发表的,视为一稿多投行为。
第十九条在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视为包庇行为。
第二十条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具体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举报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校内外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举报。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或以上人员到相关院部或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院部或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4个工作日内在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会议上(不少于半数委员)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二十五条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
正式立案后,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部或单位的学术分委员会(不少于3人)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院部或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报告应由多数成员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
院部或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接受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指导。
当被调查对象涉及院部负责人或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以及必要时,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独立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相关院部或单位的学术分委员会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七条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审议中,应充分听取相关院部或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意见,并分别听取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
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审议。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有效。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通过的调查报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由后者在14日内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处理和申诉
第三十条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取消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硕导、博导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规定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直至撤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师生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处分期限内,不得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不得晋升工资资格,不得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三十五条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经由校学术委员会报送的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10日内如无申诉则由学校公布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请复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必要时可另行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或召开听证会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复议结果为终结论。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62条、63条履行申诉程序。
第三十七条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终结论,或者超过异议期当事人未提出复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将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审定。
第三十九条处理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学校应对举报事项及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相关材料提交省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对事件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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