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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认定

1、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直接向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举报;凡匿名举报不予受理。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1)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2)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主体。

3)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学校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共同调查。

4)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5)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调查小组客观、公正出具调查报告和认定建议,并送交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6)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对调查小组提交的报告或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通过。

7)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将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通报举报人和送达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若对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复议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答复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8)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二、处理与申诉

1、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1)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予以以下惩处:

(1)经确认,在《学术规范制度》第2条所列条款范围内者,依情节、后果严重程度,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具结悔过,暂缓学术晋升,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2)凡有《学术规范制度》第2条诸项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在人事聘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1~3 年内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将依据学校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采取第2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3)对有学术规范制度第2条诸项行为之一的,已离开成都理工大学的人员,将其违犯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通报给其所在单位;对有第2条第5)项行为的,还将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于违犯学术规范者,依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其申报相关类别课题项目的申报资格,追回所获得的绩效、资助及奖金等。

2)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学校将分别施予以下惩处:

(1)经认定,在学术规范制度第3条所列条款范围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2)经认定,属学术规范制度第3条诸款之一的,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学位,并通报所在单位;对有学术规范制度第3条第6)项行为的,还将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在成都理工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违犯学术道德规范的,依情节轻重,将其违犯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通报给其所在单位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3、违犯成都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同时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行政处分决定须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予以公示。

5、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于处理结果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结果的执行,经重新审议的结果不再复议。

6、对恶意捏造事实、进行不实举报和诽谤他人者,经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调查,参照处理与申诉第1条做出相应处理外,还应追究其行为,加大处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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